上林商品条码如何申请?
作者:南宁春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7 08:00:43
除开南宁条码扫描枪本身硬件故障照成的不识读条码之外,以下一些情况也会造成条码扫描枪不能识别条码。
(1)所识别条码码制未打开,有些特殊的条码,条码扫描枪出厂设置默认是关闭的,所以要识别该类型条码,首先需要通过设置手册打开该条码类型。
(2)条码本身不符合规范,例如缺少必须的空白区,条和空的对比度过低,条和空的宽窄比例不合适,或者条码打印模糊,条码残缺等。
(3)强烈的阳光直射,反射光也会很强,使得感光器件进入饱和区。
(4)扫描距离太远或太近,超出扫描枪可读取范围(红光扫描枪的读取范围为2CM左右,激光扫枪描普通条码距离应在6-25CM之间)
(5)扫描角度未掌握好,垂直扫描是错误的。(因条码表面会反光,反射光照射到扫描枪窗口内的镜子上,会干扰扫描器正常解码。正确的扫描角度应为扫描器与条码呈倾斜角度)。
商品南宁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市、零售商店的入场券。目前世界上零售商店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商品条码化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生产流通环节自动化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制造商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技术保障。
商品条码如何编制?如何应用?如何印刷、检测?日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相关负责人对企业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商品编码怎样编制
商品条码包括哪几种类型?
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和服务关系的条码标识,即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编制零售商品代码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按照国家标准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的要求,编制零售商品代码应遵守的原则包括:
唯一性原则。即对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对不同的商品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
无含义性原则。即零售商品代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不表示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建议系统成员按流水号进行编码,以确保不浪费编码容量及避免编码混乱。
稳定性原则。零售商品代码一旦分配,若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项目代码。
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征。企业可根据所在行业的产品特征以及自身的产品管理需求为产品分配唯一的商品代码。
一个完整的商品条码符号由哪几部分组成?
一个完整的条码符号由下列元素构成: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商品条码的应用
A公司已申请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现委托B公司加工其产品,请问这些产品可以使用A公司申请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吗?
根据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文件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现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子公司在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因收购、合并导致法律地位改变时,是否需要通知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其已生产的产品是否需要改变编码?
系统成员的法律地位发生改变,必须要通知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在生产厂商被收购、合并前已生产的产品和存货,保留其原来的编码(GTIN)。
一种产品停止生产后能否将其标识代码分配给其他的产品使用呢?
一种产品停止生产后,自企业将最后一批产品发送之日起,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待其产品完全不在市场流通后,方可将该代码用于其它产品上。建议至少48个月内不能将其标识代码分配给其他的产品使用。根据产品的种类不同,这一期限有时会更长,例如,钢材可能存放多年后才进入供应链。因此,厂商在重新启用停止生产的产品的标识代码前,必须对产品在供应链中流通的期限做一个合理的预测。另外,还应考虑在产品全部销售出去后,贸易伙伴可能还会对与原产品商品条码相关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或保存相关记录。
哪些条码可以用在包装箱上?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直接在包装箱上,特别是瓦楞纸包装箱上印条码,最常用的是ITF-14条码,因为这种条码符号容易达到质量要求。
如果条码符号还需要表示批号、系列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则用UCC/EAN-128条码符号表示。
如果包装单位要进入零售渠道,则使用EAN/UPC条码符号。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是瓦楞纸箱,其箱的颜色与条码符号条的颜色的反差常常达不到要求,从而影响条码符号的质量。另外箱表面的缺陷和不平整也会影响条码符号的质量。
如何设计、印刷、检测
如何设计商品包装上的条码?
设计商品包装上的条码要从三个方面考虑,即条码符号的尺寸设计、颜色搭配及位置设计。
尺寸设计。条码符号的尺寸是由放大系数决定的。可根据印刷面积的大小和印刷条件在0.80~2.00的范围内选择放大系数。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越大,其印刷质量越容易得到保障。
颜色搭配设计。条码符号的颜色搭配主要是指条与空的颜色搭配。条码符号的识读是通过不同颜色对红色光的反射率不同,来分辨条、空的边界和宽窄来实现的。因此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条色应采用深色,空色应采用浅色。白色作空,黑色做条是最理想的颜色搭配,红色绝对不能为条。
位置设计。条码符号的放置位置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
首选位置是商品包装的主显示面的背面右下半区域。
商品包装背面不宜放置条码符号时,可选择另一个适合的面的右下半区域。但是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底面。
印刷商品条码时,为了配合商品包装,可以把条码符号缩小或放大吗?
商品条码的放大系数范围是0.80~2.00,可以根据商品包装的大小,来选择不同的放大系数。但不可以自行放大或缩小条码符号。
商品条码一定要印成黑条白空吗?
不一定。黑条白空只是最佳选择方案。只要保证条和空之间有足够的对比度,也可选用其它颜色搭配。具体了解条空颜色搭配请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或查阅《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用户手册》。
EAN-13商品条码高度有规定吗,如果面积不够的话高度可以截断吗?
商品条码尺寸有相应的规定(参见国家标准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但条码高度不是强制项,也就是说,在包装面积不够时条码高度可以适当截短,但由于条高的截短会影响条码符号的识读,因此不宜随意截短条码。
如何保证条码唯一性
已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应怎样为其零售商品编制商品条码?
13位代码的结构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厂商识别代码左起三位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标识代码(称为前缀码)。厂商识别代码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给申请厂商的标识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根据商品条码编码唯一性原则自行分配,对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对不同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同一商品项目,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校验码是用来校验编码正误的,一般不需要企业计算。当前缀码为690和691时,商品项目代码为5位,当前缀码为692、693、694、695时,商品项目代码为4位。建议系统成员对产品进行编码时采用流水号,避免编码资源的浪费。
怎样才能保证零售商品代码的唯一性?
编制代码前,首先要了解商品的基本特征。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特性。
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相同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只要坚持这一原则,就能保证零售商品代码具有唯一性。
最近,在超市购买物品时,发现为什么有些条形码看上去有点奇怪。虽然条形码的形状都差不多,下面的数字也都是13位,但这些数字却是以20开头。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统一分配给中国的南宁条码是在690和695之间。因此,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商品,其条码都应该以69开头。难道说,假冒伪劣的条形码竟然堂而皇之地进入了超市?
经过查找一些条形码码制相关的知识,知道了,20开头的条形码是属于店内码。有些商品,例如鲜肉、水果、蔬菜、乳酪、熟食品等是以随机重量销售的。这些商品的条形码编码任务一般不宜由商品的生产者承担,而是由零售商完成的。零售商进货后,对商品进行包装,用专用设备对商品称重并自动编码和制成条码,然后将条码粘贴或悬挂在商品包装上。这种专用设备取决于编码方法,所以设备制造商必须根据与零售商签订的协议生产设备。零售商编的商品代码,只能用于商店内部的自动化管理系统,因此称为“店内码”。
店内码并不是超市或企业自己随意制定的,也必须遵循相应的国家标准GB/T18283-2000。自制店内码,必须把握三个基本要点:选择正确的码制;保证条码印制质量;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将条码标签贴在正确的部位。比如超市店内码按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是以“20、21”作为前缀。只不过,店内码是根据商品种类和价格由超市自己确的,和能在国际上通用的商品条码不同,店内码只能在超市自己的信息系统内使用,只能用于超市自己的结算、库存、配送和商品的管理。
通常来说,店内码是商品条形码的补充。店内码与商品条形码在超市里共存本身不是问题,关键是谁多谁少,孰强孰弱。店内码概述店内码是由商店自己编制并印制的条码标签,只限于店内使用,是一个封闭的条形码系统。店内码的使用和制作在国外使用条形码管理的商场中,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无论商品上原来有无条形码,一律使用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另一种做法是充分利用商品上原有的条码,对没有条码的商品才标上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在国内已推广使用条码管理的商场中,也不外乎这二种情况。前一种做法基本上是中高档商场或专卖店,后一种做法基本上是所有超市和连锁店,因为商品价值较低、商品销售量大,全部使用店内码会增加商品的成本,从而不利于超市和连锁店的商品销售。当然,后一种做法对所有商场也都是适用的。而全部使用“店内码”的好处是可以根据用户自己对管理商品的要求来编制“店内码”,从而达到用户自己的管理要求。另一个好处是可以采用流水作业自动生成店内码,提高了条码制作效率。
问:什么是商品南宁条码?
答: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问:请问能否通过商品条码直接识别产品的原产地?
答:不能。商品条码只反映商品条码持有者是在哪个国际物品编码组织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并不表示产品的生产地。
问:企业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有使用期限吗?
答:有。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延用,应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问:GTIN-13代码结构中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是由谁分配的?
答:厂商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商品项目代码由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问:有的企业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可以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表示的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是有区别的。二者的概念和应用范畴是不同的。商品条码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标识,是全球通用的并且是唯一的商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代码证书上的条码用于标识一个机构,而商品条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所以,企业不能将表示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
问:我单位是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我们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但必须指出,系统成员对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只享有专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罚款;对受让方要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在超市,当收银员用识读设备扫描商品包装上的条码时,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马上就显示出来,这些信息是不是都保存在条码中?
答:条码表示的只是一串数字,并没有其他信息。当结算前台识读设备扫描到条码后,立刻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查到该条码所标识的商品的相关信息,然后显示在POS终端上,这样就得到了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
问: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与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条码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区别?
答:企业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是“厂商识别代码”,即申办企业的标识代码。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可在厂商识别代码基础上对产品编制全球通用、唯一的商品项目代码,然后用条码符号载体对其进行表示,这样的条码可在全球范围内应用。而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一般仅限于内部管理系统应用,不能进入流通领域。
问: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销售者是否能够使用店内码予以替换和覆盖?
答:不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规定,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问: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1、系统成员对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2、在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的权利;
3、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
4、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5、这里说的“相应的商品条码”目前指的是: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问:什么是厂商识别代码?
答: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基础。厂商识别代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管理和分配。
问:企业具有什么资格可以申请厂商识别代码?
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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