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产品条形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南宁春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1 08:34:02
南宁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组成的编码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信息;这种编码可以供机器识读。
条码技术与其它输入技术(如键盘输入、OCR输入、磁卡输入、射频输入)相比,具有识别速度快、误码率低、设备便宜、应用成本低廉和技术成熟等优点,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工业、图书、医疗等领域。
条码的制作一般采用印刷和打印,打印条码可采用专用条码打印机或普通的激光打印机。识读条码的设备有手持型、卡槽型、平台型、固定型等多种,一般采用激光或CCD方式。条码识读设备一般都内置了解码程序,输出的是条码所表示的信息。条码识读设备与计算机的接口一般有采用键盘接口和RS232两种,其它的还有TTL接口和WAND仿真接口、USB接口等。
二维条码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条码。一维条码由于信息含量有限,限制了其应用范围,而二维条码除了具有一维条码的优点外,同时还有信息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等优点。目前最常用的二维条码为PDF417条码。
条码技术作为物流跟踪过程中的一项关键技术,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与重视。条码技术是一种成本最低的自动识别技术,应用领域极为广泛。世纪之交,条码扫描器与扩音器、方向盘、交通指挥灯、鼠标/图形界面等一起被专家评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10种人机界面装置之一!
Code11条形码也称USD-8。它专为电信行业而设计。因其结构像2/5的矩阵,它的名字来自允许11个字元的编码(数字0-9及-字元),除了起始及结束字元外。每个字元由3条黑色线条(bar)及2条白色线条(space)所组成5条线的编码方式。其中有2条线条是粗线条及3条为窄线条,或是1条额外大的粗线条及4条窄线条组成。Code11南宁条码字元编码表1表示粗线条,0表示细线条,11表示特粗线条。B1,B2,B3为黑色线条,S1及S2为白色线条。B1S1B2S2B3=10001表示B1、B3位1粗线条,其他S1,B2,S2为0窄线条。Code11条码的字元1,编码结构而字元-,编码结构:其中我们看到11是特粗线条,约是窄线条的3倍宽。
接下来看下code11条码的整体结构,起始(START)及结束(STOP)字元编码方式均为B1S1B2S2B3=00110。字元与字元之间用间隙(GAP)分开。为了降低检查数字的错误率,Code11条码使用两个位元校验代码C与K,这比Codrbar更可靠。条码生成软件制作Code11条形码也是比较简单的。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样式,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条码-类型中,选择对应的条码类型,再在数据源中,选择手动输入或者数据库导入,来编辑条码数据,之后点击确定。这里以数据库导入为例,具体步骤可以参考:条码生成器如何批量生成Code11条形码。
以上就是有关Code11条形码的介绍及制作。条码生成软件支持上百种条码、二维码类型,有需求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生成软件,自己动手尝试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南宁条码的管理,保证商品条码的质量,促进商品销售自动化、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流通领域中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制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五条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有关商品条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及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技术监督局下属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宁波分中心(以下简称市编码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第六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商品条码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当积极使用条码自动扫描销售管理系统(POS系统)。
第二章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本市单位或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事先向市编码机构提出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需在有商标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产品无商标的,应出具证明。第八条市编码机构负责对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三日内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取得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可以启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可以将厂商识别代码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市编码机构备案;(三)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第十一条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市编码机构应当在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期满前九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办理续展手续。企业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破产的,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对已被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如遇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或复印件;(二)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文件和委托加工产品的商品条码样本;(三)加工单位或个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不得销售带有伪造或者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第十八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十九条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不得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二十条申请注册、续展、变更厂商识别代码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二十一条系统成员应当制作或者委托具备技术条件的单位制作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经市编码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印制商品条码。非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制作商品条码胶片。第二十二条市编码机构应当将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样本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需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印制企业,应当事先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能力的认证。市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进行认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证证书,并推荐给系统成员。第二十四条印制企业承接印制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印制品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商品条码备案证书,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出具有关证书的,印制企业不得承接印刷业务。承接印制商品条码必须保证印制质量,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将已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五条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予以保留;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自行失效,企业不得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认真受理、查处用户、消费者和有关单位反映的商品条码的质量问题。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质量检验资格的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条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按计划进行,在同一检查周期(六个月)内对经检验认定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重复检查。第二十八条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生产的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本市商品条码印制企业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市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方可在商品上使用。非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由市技术监督局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企业所在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第三十条市印刷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条码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未经注册擅自使用商品条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按照《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销毁有关产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认证证书失效后,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随着消费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百姓生活品质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商超中选择购买进口商品,在购买产品时经常听到促销员介绍:“先生/女士您好,这是来自某某国家生产的原装进口商品,您可以通过商品外包装上的南宁条码确定原产地......”许多消费者拿着国产商品与进口商品进行条码比对后,大部分消费者坚信,通过条码来辨别商品的原产地是最直观的方法,但事实真的如此么?
商品条码与商品原产地无关!
消费者在商超中见到最多的条码是以690-699开头的商品,这三位数是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分配给中国的前缀码,仅代表使用该条码的企业是在中国申请的商品条码使用资质,不能用于标识产品的原产地,其原产地或者分装地可能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当条码的前缀码非690-699时,商品的原产国也可能是中国。由此可见,消费者通过商品条码来判断商品的原产地,此方法不可靠。
商品条码编码分配规则中也有规定,同种贸易项目在不同地点生产,如果制造商同属于一个法人实体,则采用相同的编码:在不同地域销售的相同种类贸易项目的编码相同。也就是说,同一个厂商在不同城市、不同国家自己的工厂里生产同一种产品,这些产品拥有相同的条码;而同一种产品,即使最终将销往不同的国家,它们的条码也是相同的;至于产品分装,也属于商品生产的一个环节,同样不违背以上原则。所以,用商品条码来判断商品原产地的做法是不严谨的,与分装或者原装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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