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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产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南宁春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1 08:38:39

熟悉标签行业的用户,应该对电子监管码有所了解。电子监管码是一个信息查询码,采用一物一码制或一包装一码制,能对食品药品等商品的生产日期、批次、证号等起一定的追溯作用。由于其通过国检中心的赋码系统生成,由生产厂家根据实际情况激活,因此具有较高的防伪性能。南宁条形码打印软件作为专业的标签打印软件,自然也能制作电子监管码。主要是利用工具箱中相应的功能按钮,就下来就一起来看下条码打印软件制作电子监管码的操作过程:

在条码打印软件中,点击软件左侧的绘制电子监管码按钮,或者绘图-电子监管码,在画布上绘制一个电子监管码对象,双击电子监管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删除默认的数据,手动输入要添加的信息,点击编辑-确定。效果条码打印软件支持多种数据类型,如:手动输入、数据库导入、日期时间、序列生成、随机生成、数据引用、脚本编程、打印时输入、网络通讯等,如果只是单独制作一个两个的话,可以选择手动输入,如果需要批量制作的话,选择数据库导入。

条码打印软件支持多种输出方式,预览没有问题的话,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打印,如:打印机、PDF文档、TIFF文档、图片、Postscript文档、PPML文件等。以上就是有关电子监管码的制作及打印的相关介绍,使用数据库导入的话,我们可以批量快速制作。条码打印软件的设置比较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定义进行设置。

基础物品编码系统由物品分类代码、物品名称代码和物品属性代码(包括属性、属性值及其代码)三部分组成。物品分类代码是依据物品通用功能和主要用途进行的分类和代码化表示。物品名称代码是对物品名称的惟一的、无含义的标识。物品属性代码是对物品本质特征属性的描述及代码化表示。基础物品编码系统的特点基础物品编码系统是国家信息交换的公共映射基准,是国家电子商务和物品采购的总引擎。

基础物品编码系统具有以下特点:

(1)物品分类代码是确定物品逻辑与归属关系的分类代码,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物品的通用功能和主要用途,无行业和地域色彩;(2)物品名称具有明确的定义和描述;物品名称代码无含义,具有惟一性;(3)物品属性具有明确的定义和描述;物品属性及属性值代码由物品的若干个基础属性以及与其相对应得属性值代码组成,结构灵活,可扩展;(4)物品分类代码、物品名称代码、物品属性及属性值代码可实现科学有机的链接;(5)基础物品编码系统与国际兼容。通用物品编码系统通用物品编码系统是指跨行业、跨部门、开放流通领域应用的物品编码系统,是开放流通领域物品的唯一身份标识系统。它包括商品南宁条形码编码系统和采用射频识别技术的商品电子编码系统等。例如:商品条码编码系统、商品电子编码系统、其它通用物品编码等。通用物品编码系统是全国各领域各种流通物品都可适用的物品编码系统,也是开放流通领域必须使用的编码标准。

通用物品编码系统具有以下特点:

(1)编码对象涵盖多行业、多领域的物品;(2)代码全国惟一,结构固定;(3)代码贯穿于物品流通的整个生命周期;(4)代码实行全国统一赋码、统一管理;(5)代码的自动识别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化自动识别数据载体(如条码、射频标签等)实现;(6)代码可供供应链各参与方共同使用;(7)代码通常与国际通用的物品编码相兼容。专用物品编码系统专用物品编码系统是指在特定领域、特定行业或企业使用的物品编码系统。专用物品编码一般由各个部门、行业、企业自行编制,只在本部门、本系统或本行业采用。专用物品编码系统都是针对特定的应用需求而产生建立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HS)、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集装箱编码、其它专用物品编码、车辆识别代号(VIN)、动物编码等。

专用物品编码系统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代码在特定范围内统一赋码和管理;(2)代码结构根据特定领域、特定行业或企业的需求确定;(3)代码在特定应用范围内惟一;(4)代码仅在特定领域、特定行业或企业使用。

条形码由数字和黑白条组成,消费者和商家可直观的通过眼睛观察数字分辨出对应的国家信息。下面我们着重讲下和我国贸易较为频繁的欧洲各国南宁条形码分配情况:

1,法国条形码都是以300~379开头的13位数字。2.条形码以500~509开头都归属于英国条形码。3.从400到440区间都是德国号段。4.意大利条形码开头都是800~839的13位数字。开头的13位条形码都归属于西班牙。6.瑞典条形码都是730~739开头。7.芬兰国所有条码都是以640~649开头。8.荷兰条形码都是870~879开头的数字。9.760~769这个号段归属于瑞士。10.葡萄牙所有条码都是560开头的13位数字。上述是常有欧洲国家条形码分布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条码开头前几位分辨归属国家,进行判断商品。另外商品条形码不具备防伪功能,各位看到国外条形码时,也不能判断商品一定来自于国外,还需要从其他维度进行判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南宁条形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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