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区产品条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南宁春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1 08:42:04
南宁条码是全球通用的商品标识符号,它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依据EAN·UCC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在全球范围内统一使用的13位编码,且都是由厂商识别代码(含前缀码)、商品项目代码及校验位组成。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为了保证每一家企业生产的每一类商品项目的编码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独一无二,并且可以全球通用,前缀码必须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统一分配给各国(或地区)成员组织(在中国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然后在前缀码的基础上再由各国(或地区)成员组织分配给申请注册的企业。这些由几条黑白粗细的直线条加一串数字组成的条码看起来很简单,可它却让商品生产、流通和管理的自动化成为可能,从而让百姓的消费生活变得更丰富、快捷和安全,最直接反映在百姓生活当中的莫过于商店购物结算,收银员只需用扫描器往商品条码上轻轻一扫就可知消费的数额,大大缩短了排队结账的时间。目前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已将690至695之间的前缀码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使用,而前缀码只表示分配和管理厂商识别代码的国家(或地区)编码组织成员,而并非原产地,也就是说开头部分是“690”至“695”之间的条码是某商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在中国内陆地区申请的商品条码。此外,我国厂商(企业)作为国外某技术或产品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生产加工商或经销商是可以在国内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的条码可以打印在相应的商品上。
质监部门在查处商品南宁条码违法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厂家给基本特征不同(但又比较类似)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所规定的“商品代码唯一性”原则。而执法人员调查得知,厂家也想将商品代码分配得更加具体些,这样将更有利于商品分类管理,只是因为超市会以一个商品条码代表一个商品种类来收取厂家的进店费、上架费等费用。商品代码分配得越具体,则意味着产品种类越多,进店费当然也越高。厂家就是因为吃不消这些进店费才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的种类,也因此违反了商品条码相关规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商品条码技术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领域。无论在商品的生产、流通,还是在近年迅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中,商品条码技术都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国家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都明确要求加强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商品条码是商品的全球统一标识,是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流通的“身份证”,主要应用于全球商业贸易活动。尤其是零售商品条码以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其方便快捷、准确无误的优点极大方便了销售商和顾客,减少了顾客排队等候时间,提高了结算效率。总之,商品条码“便于销售管理、便于商品流通、便于扫描结算”的技术优势给销售商带来巨大的技术革命,为促进商业贸易活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生活中,个别超市(尤其是大型超市)出于利益需要,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费用,这无疑给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带来不利影响,严重阻碍了商品条码工作的正常运行。多一个商品条码就要多收取一份进店费,这将导致厂家分配商品代码时会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种类,只能对商品进行模糊分类,很容易出现因商品代码分配不规范而造成商品种类混乱。厂家的无奈之举,不仅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且给厂家本身的管理和超市的销售带来极大的不便。
客观讲,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政府部门不应过多干预超市和厂家之间的行为。虽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但是,目前对于超市乱收进店费的行为还没有罚则。笔者认为,不管销售商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其行为严重影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妨碍经济社会良性有序发展,那么,政府就应考虑从立法层面对这种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其实,商品条码技术为超市带来极大便利,可以说超市是最大的受益者。推广应用商品条码本是件好事,要把好事做好销售部门必须给力,切不可因小失大而误了好事。
商品南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条形码申请程序:携带以下材料办理中国商品条码注册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两张2.单位公章3.汇款凭证复印件两张4.注册费用条码只反映其持有者是在哪个GS1编码组织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并不表示产品的生产地。根据GS1编码组织管理准则,商品条码较好以所在销售国的条码为主,但同时也允许以原生产国条码为产品的商品条码。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也有规定:“依法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依照此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外国企业,同样可以在中国申请以“690~696”为开头的厂商识别代码。因此,商品条码并不代表产品的原产地,只反映管理该商品条码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GS1编码组织。
13位的EAN商品条形码分为四部分:
一、前2-3位为前缀码,表示分配代码的国家或地区,我们国家大陆地区是690-695。
二、包括前缀码的前7-9位为厂商识别码,标识获得代码的企业。
三、厂商识别码后到第12位的部分为商品代码,由企业自己编制。
四、最后一位为校验码,由前12位通过一定的公式计算得出,用于保证数字识别不会发生错误。
商品南宁条码在编码时必须遵守惟一性、稳定性及无含义性原则。
1)惟一性。惟一性原则是商品条形码编码的基本原则。是指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不同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应视为同一商品项目。商品的基本特征项是划分商品所属类别的关键因素,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不同行业的商品,其基本特征往往不尽相同;同一行业,不同的单个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管理需求,设置不同的基本特征项。
2)稳定性。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代码一旦分配,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同一商品项目,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商品代码。即使该商品项目停止生产,其商品代码应至少在4年之内不能用于其他商品项目上。
3)无含义性。无含义性原则是指商品代码中的每一位数字不表示任何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有含义的编码,通常会导致条形码编码容量的损失。厂商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最好使用无含义的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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