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塘区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作者:南宁春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5 08:20:42
近年来,随着二维南宁条码逐渐为人们所认识,条码识别已成为信息系统通过手机连接普通大众的关键技术。在我国,与二维条码有关的市场潜在空间高达数千亿元!二维条码技术作为最基础的自动识别信息支柱性技术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将从各个方面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但在这么一个重要的基础信息领域,由于前期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二维条码标准的缺失,我国面临着来自美国、日本的技术垄断,可以说,这种垄断为我国在条形码领域的长远发展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能够顺利通过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将其拆除,或是静静等着它爆炸,这是对中国企业的战略眼光与决心的一次考验。
这种隐患像定时炸弹一样爆炸的例子在国际上已经不胜枚举。从2005年开始,国际专利猎手美国Acacia公司先后盯上了诺基亚、阿迪达斯、AMD、波士顿科学公司、日立和三菱公司,最后以使用者支付其“天价”条码技术专利使用费用,从而达成和解,仅诺基亚就赔付了超过2亿美元的专利费用。
再把眼光转回国内,从VCD、DVD到EVD,从MP3到MP4,再从数字电视到3G,市场初始阶段标准免费使用,但只要中国形成产业规模,就有国外公司来收取巨额的专利费,这也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我国如果大规模使用美国或日本的二维条码技术,巨额专利收费风险将使二维条码产业走上DVD等产业发展的老路,即核心技术的高额利润都被日本拿走了,而我国依旧靠廉价的制造业争夺那一丝微薄的利润。以日本的QR国际标准为例,在其背后,日本DENSO公司掌握着大量相关的软硬件专利。在我国已经从标准、核心软件、扫描硬件、核心应用软件、移动运营商平台、SP应用业务、支付体系(银联)、以及手机终端设备等环节进行了战略合围,基本形成了初具垄断性质的产业链条。日本QR码利用数年来我国技术标准上的空白,成功入侵为我国二维条码国家标准。是否接受这颗“炸弹”的植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中国企业的选择。
若是以成本为由而放弃这最后一次拆除“炸弹”的机会,这将成为中国企业的悲哀。要知道,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国际标准是大势所趋。与其担负着高额专利赔偿和信息安全泄露的双重风险,不如将眼光放得更长远一些。借鉴日韩等条码技术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选用“中国条码”在避免种种问题的同时,还能给各大企业和政府机构携手正在走向辉煌的中国条码产业,共同开创一个“双赢”的大和谐局面。
物流南宁条码标签是物流过程中用于表示物流单元有关信息的符号条码标签。每个物流单元都要有自己惟一的SSCC,在实际应用中,一般不事先把包括SSCC在内的条码符号印在物流单元包装上。比较合理的办法是,在物流单元确定时制作标签并贴在物流单元上面。一个标签区段是信息的一个合理分组。一般来说,标签区段从顶部到底部的顺序依次为:承运商、客户和供应商。物流标签表示的内容和这种从上到下的次序可以根据物流单元的尺寸和贸易过程来做调整。
问:什么是商品南宁条码?
答: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问:请问能否通过商品条码直接识别产品的原产地?
答:不能。商品条码只反映商品条码持有者是在哪个国际物品编码组织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并不表示产品的生产地。
问:企业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有使用期限吗?
答:有。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延用,应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问:GTIN-13代码结构中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是由谁分配的?
答:厂商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商品项目代码由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问:有的企业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可以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表示的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是有区别的。二者的概念和应用范畴是不同的。商品条码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标识,是全球通用的并且是唯一的商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代码证书上的条码用于标识一个机构,而商品条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所以,企业不能将表示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
问:我单位是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我们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但必须指出,系统成员对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只享有专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罚款;对受让方要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在超市,当收银员用识读设备扫描商品包装上的条码时,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马上就显示出来,这些信息是不是都保存在条码中?
答:条码表示的只是一串数字,并没有其他信息。当结算前台识读设备扫描到条码后,立刻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查到该条码所标识的商品的相关信息,然后显示在POS终端上,这样就得到了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
问: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与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条码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区别?
答:企业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是“厂商识别代码”,即申办企业的标识代码。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可在厂商识别代码基础上对产品编制全球通用、唯一的商品项目代码,然后用条码符号载体对其进行表示,这样的条码可在全球范围内应用。而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一般仅限于内部管理系统应用,不能进入流通领域。
问: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销售者是否能够使用店内码予以替换和覆盖?
答:不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规定,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问: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1、系统成员对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2、在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的权利;
3、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
4、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5、这里说的“相应的商品条码”目前指的是: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问:什么是厂商识别代码?
答: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基础。厂商识别代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管理和分配。
问:企业具有什么资格可以申请厂商识别代码?
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条形码用途:
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
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
条形码技术,是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的,它是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型技术。
使用条形码扫描,是今后市场流通的大趋势。为了使商品能够在全世界自由、广泛地流通,企业无论是设计制作,申请注册还是使用商品条形码,都必须遵循商品条形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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