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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商品条码怎么生成?

作者:南宁春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2 08:46:29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GS1DataBar条码的显著特点是它的面积较小,而携带的信息量较大,因此,使用这种条码有利于解决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正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同时,通过对产品保质期、批次号等信息的自动采集,企业能够更好地对生鲜果蔬等保质期较短的产品进行管控,对即将过期的产品进行促销,从而减少商品损失。

此外,与传统一维条码相比,GS1DataBar条码可以包含更多的信息。它在标识代码后加入了附加信息代码。

附加信息代码可以包括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批号、序列号、包装数量等代码。当需要对产品的其他属性信息进行标识时,可增加附加信息代码,但是,附加信息代码不能脱离标识代码而独立存在。

附加信息的表示采用应用标识符(AI)附加信息代码的结构。应用标识符由2~4位数字组成,标识器对应的附加信息代码的含义与格式,不同的附加信息代码可组合使用。应用标识符请参考国家标准GB/T16986《商品条码条码应用标识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定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安徽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系统成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续展;逾期未申请续展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机构申请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二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手续。第十三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四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在取得编码机构核发的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印刷企业,可向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资格:(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印制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编码机构应当在接到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第十七条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的,印刷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从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的应用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五)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和印制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以查验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未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编码机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第二十五条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条形码技术是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型技术,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邮政、图书管理、仓储、、过程控制、交通等领域。条形码技术具有输入速度快、信息采集量大、可靠性和准确度高等优点,是一种最经济、最实用的自动识别技术。

目前,都在进行建设,但是成功上线的公司却凤毛麟角。而造成系统不能成功上线的原因大部分都是数据问题,所谓三分软件,七分数据,可见数据对于整个系统的影响至关重要。如何将条形码技术嵌入到中,进而提高ERP系统基础信息的采集速度,是摆在ER运维部门面前的新课题。新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中小型企业的代表成功将自己开发的ERP软件与条码技术进行集成,实现了ERP系统部分信息输入、输出流程,从人工操作到条码化操作的转变,从而提高了人工的效率,确保了ERP主要信息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1图形条码技术的原理和过程

目前,常见的条码是由宽度不同、反射率不同的条和空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编制成的,用以表达一组数字或字母符号信息的图形识别码。即:条码是一组粗细不同,按照一定的规则安排间距的平行线条图形。产检的条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和白条组成的。由于不同颜色的物体,其反射的可见光的波长不同,白色物体能反射各种波长的可见光,黑色物体则吸收各种波长的可见光,所以当条码扫描器光源发出的光,照射到黑白相间的条码上时,通过反射使光电转换器接收到与白条和黑条相应的强弱不同的反射光信号,并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输出到放大整形电路。这样,便得到了被辨读的条码符合的条和空的数目及相应的宽度和码制,根据码制所对应的编码规则,便可将条形符号换成相应的数字字符信息,通过接口电路送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与管理,便完成了条码辨读的全过程。

2中小企业ERP建设中遇到的数据问题

时代的中,无论大中小企业都在进行信息化建设,相对于国外信息化建设水平,国内的信息化建设显然成功率很低。尤其是创业型的电子行业,库存物料种类多达7000~8000种,甚至上万种物料,出入库也很频繁,仅仅依靠原来的人工录入数据,数据的质量可想而知,肯定会有很多错误和缺陷。在生产方面,产品种类多,结构复杂,产品更新速度加快,对于产品质量的跟踪仅仅依靠ERP系统也不能达到很好跟踪效果。在销售方面,不同型号的产品源源不断地投向市场,流向全国各个城市,这些产品的跟踪记录也是对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一个考验。而在库存盘点方面,面对庞大的数据,库房管理人员要么抓大放小,造成库存部门物料信息不准,进而是MRP的运算不能发挥功效;要么花费大量的时间盘点整理数据,在盘点和整理数据中也会出现很多人为的错误。图形条码技术在ERP中的应用,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3条码技术在企业ERP中的具体应用

3.1条码技术在仓储管理的应用

在仓储管理模块中,可将库存的物料信息、货位信息打印制作成条形码,即将物料按物料属性、功能参数、价格高低、放置的合理货位进行记录,这样,就可以将物料信息和货位信息进行绑定。整理物料和货位信息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没有准确的物料信息,信息化建设就是一张白纸。而将物料信息和货位信息绑定后,就可以对库存的物料进行盘点。这样,不但可以按货位盘点,也可以按物料属性进行盘点。盘点时,扫描条形码即可调出物料名称、规格型号、货位、库存数量、批次、盘点数量等信息,然后将盘点数据输入、保存即可完成对该条数据的盘点。另外,用入库扫描机制作二维代码,当物资和设备被调入库时,操作人员将待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日期、批次、使用情况等信息输入PC机,经过PC机管理软件制造出二维条码并通过条码打印机打印,然后粘贴在待入库物资的表面。而扫描出库时,物资需要出库并登记时,由PC机调集数据,向二维扫描枪发送出库单,由扫描枪扫描物资上的条码,完成后再将数据返回到PC机,计算机收到信息后,通过送到,就可以更新库存,完成出库。而移库管理时,仓库对实物按库位进行管理,统提供移库管理功能,可实现库位间的相互移动,以达到各库位间商品的准确性。因此,出入库、移库、库存盘点等功能的信息输入,就不需要依靠手工输入,从而大大简化了库房人员的操作难度和强度,为基础数据信息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2条码技术在模块的应用

有了准确的库存信息、生产的产品计划、产品的BOM信息,物料的在途、已占用信息,通过MRP运算就能提供一份准确的物料需求计划。根据这份物料需求计划,采购部门就能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作业。值得注意的是,当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订单及合同签订时,将物料的信息属性也传达给了供应商。供应商提供出库清单时,即包括本单位的物料条码,此订单号将作为该物料的批次进入来料接收、产品检验入库、产品入库各个环节,该批次条码也在入库、出库,半成品、部件、产品中流转。

3.3条码技术在生产模块的应用

在生产环节,部件是由一个个原材料部件组成的,对于关键原材料都有对应的批次代码,能追溯到采购的批次,同时部件本身也有批次码,用于记录生产该部件的时间及生产人员。依此类推,产品主机中又有大量的部件批次代码。扫描主机就能调出关键部件的批次及生产时间,依次能展开这个产品的树状结构,直至用到那个批次的原材料。条码技术的应用为产品质量的跟踪打下了基础,实现了正向追溯和反向追溯,关注于从原材料采购到形成最终产品的可追溯性。通过分析最终产品与其组成部分(原材料、零件、部件和组件等)的批次组成关系,追溯产品批次及其加工历史,以确定缺陷产品的分布情况并找到缺陷产品产生的原因,进而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

3.4条码技术在销售模块的应用

产品在销售环节,也要将唯一的产品机号与客户的订单绑定,由此从供应商到客户的整个物流链通过一个个条形码连接起来。产品包装上的条码信息,可通过条码扫描枪或者数据采集器采集该货品条码,实时核查本批产品所属订单号、产品代码、明细规格、量及发货日期等信息。当客户产品出货时,用扫描器扫描出货产品条码,自动生成ERP系统销售出库单,出库单关联销售订单号、客户信息等。

4结语

条码技术在ERP中的应用,弥补了ERP偏重对计划的管控而无法监控物流现场执行情况的缺陷,也是企业物流过程透明化管理的有效途径。一个个条码从出入库指令下达到产品完成,从供应商的采购到销售环节的客户的大物流中流转,使整个过程清晰可见,可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控制,同时也可对整个物流进行优化。通过一个个条码,可实时获取现场在制品、物料、物流过程各个环节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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